君之丧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、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,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,二日而殡,三日之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,夫人之命,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,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,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
君设大盘造冰焉,大夫设夷盘造冰焉,士并瓦盘无冰,设床礻亶第,有枕。含一床,袭一床,迁尸于堂又一床,皆有枕席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

始死,迁尸于床,幠用敛衾,去死衣,小臣楔齿用角柶,缀足用燕几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

管人汲,不说繘、屈之,尽阶不升堂,授御者。御者入浴,小臣四人抗衾,御者二人浴,浴水用盆,沃水用枓,浴用絺巾,挋用浴衣,如它日。小臣爪足,足,浴余水弃于坎。其母之丧,则内御者抗衾而浴。

管人汲,授御者,御者差沐于堂上。君沐粱,大夫沐稷,士沐粱。甸人为垼于西墙下,陶人出重鬲,管人受沐,乃煮之,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,用衅之管人授御者沐,乃沐。沐用瓦盘,挋用巾,如它日。小臣爪手翦须,濡濯弃于坎。

君之丧,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大夫公子众士食粥,纳财,朝一溢米。莫一溢米,食之无算;士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;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。大夫之丧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众士疏食水饮;妻妾疏食水饮。士亦如之。

既葬、主人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妇人亦如之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练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醯酱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饮酒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,三不食,食疏,食水饮,不食菜果。三月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终丧,不食肉,不饮酒,父在,为母,为妻。九月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五月三月之丧,一不食再不食,可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,食肉饮酒。不能食粥、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、食肉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,则食之,大夫父之友食之,则食之矣,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