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有陰陽配合,臣禹錫等謹按《蜀本》注云:凡天地萬物,皆有陰陽、大小,各有色類,尋究其理,并有法象。故毛羽之類,皆生於陽而屬於陰;鱗介之類,皆生於陰而屬於陽。所以空青法木,故色青而主肝;丹砂法火,故色赤而主心;雲母法金,故色白而主肺;雌黃法土,故色黃而主脾;磁石法水,故色黑而主腎。餘皆以此推之,例可知也。子母兄弟,臣禹錫等謹按蜀本注云:若榆皮為母,厚朴為子之類是也。根莖花實,草石骨肉。有單行者,有相須者,有相使者,有相畏者,有相惡者,有相反者,有相殺者。凡此七情,合和時視之,當用相須、相使者良,勿用相惡、相反者。若有毒宜制,可用相畏、相殺者;不爾,勿合用也。臣禹錫等謹按蜀本注云:凡三百六十五種,有單行者七十一種,相須者十二種,相使者九十種,相畏者七十八種,相惡者六十種,相反者十八種,相殺者三15十六種。凡此七情,合和視之。

右本說如此。今按其主療雖同,而性理不和,更以成患。今檢舊方用藥,亦有相惡、相反者,服之乃不為害。或能有制持之者,猶如寇、賈輔漢,程、周佐昊,人16體既正,不得以私情為害。雖爾,恐不如不用。今仙方甘草丸,有防己、細辛,俗方玉石散,用括萋、乾薑,略舉大體如此。其餘復有數十條,別注在後。半夏有毒,用之必須生薑,此是取其所畏,以相制爾。其相須、相使者,不必同類,猶如和羹、調食魚肉,蔥、豉各有所宜,其相宣發也。

藥有酸、鹹、甘、苦、辛五味,又有寒、熱、溫、凍四氣,及有毒、無毒。陰乾、暴乾,採進17時月,生熟,土地所出,真偽陳新,并各有法。

右本說如此。又有分劑秤兩,輕重多少,皆須甄別。若用得其宜,與病相會,入口必愈,身安壽延;若玲熱乖衷,真假非類,分兩違舛,湯丸失度,當差反劇,以至隕命。醫者意也,古之所謂良醫者,蓋善以意量得其節也。諺云:俗無良醫,枉死者半;拙醫療病,不如不療。喻如宰夫,以鱔鱉為純羹,食之更足成病,豈充饑之可望乎?故仲景云:如此死者,愚醫殺之也。

藥性有宜丸者,宜散者,宜水煮者,宜酒漬者,宜膏煎者,亦有一物兼宜者,亦有不可入湯酒者,并隨藥性,不可違越。

右本說如此。又按病有宜服丸者,服散者,服湯者,服酒者,服膏煎者,亦兼參用,察病之源,以為其制也。

欲療病,先察其源,先候病機,五臟未虛,六腑未竭,血脈未亂,精神未散,服藥必活。若病已成,可得半愈。病勢已過,命將難全。

右本說如此。按今自非明醫,聽聲察色,至乎診\脈,孰能知未病之病乎?且未病之人,亦無肯自療。故桓侯息於皮膚之微,以致骨髓之瘋。今非但識悟之為難,亦乃信受之弗易。倉公有言日:病不肯服藥,一死也;信巫不信醫,二死也;輕身薄命,不能將謹18,三死也。夫病之所由來雖多端,而皆關於邪。邪者,不正之因,謂非人身之常理,風、寒、暑、濕,饑、飽、勞、逸,皆各是邪,非獨鬼氣疫癘者矣。人生氣中,如魚在水,水濁則魚瘦,氣昏則人病。邪氣之傷人,最為深重,經絡既受此氣,傳入臟腑,臟腑隨其虛實玲熱,結以成病,病又相生,故流變遂廣。精神者,本宅身以為用。身既受邪,精神亦亂。神既亂矣,則鬼靈斯入,鬼力漸強,神守稍弱,豈得不致於死乎?古人譬之植楊,斯理當矣。但病亦別有先從鬼神來者,則宜以祈檮桔之,雖曰可桔,猶因藥療致益19,昔李子豫有赤丸之例是也。其藥療無益者,是則不可桔,晉景公膏肓之例是也。大都鬼神之害則多端,疾病之源惟一種,蓋有輕重者爾。《真誥》中有言曰:常不能謹事上者,自致百病之本,而怨咎於神靈乎?當風外濕,反責他人於失覆,皆痴人也。夫謹20事上者,謂舉動之事,必皆謹思;若飲食恣情,陰陽不節,最為百病之本。致使虛損內起,風濕外侵,所以共成其害,如此者,豈得關於神明乎?惟當勤於藥術療理爾。

若用毒藥療病,先起如黍粟,病去即止,不去倍之,不去十之,取去為度。右本說如此。按今藥中單行一兩種有毒物,只如巴豆、甘遂之輩,不可便令至劑爾。如經所言一物一毒,服一丸如細麻;二物一毒,服二丸如大麻;三物`一毒,服三丸如胡豆;四物一毒,服四丸如小豆;五物一毒,服五丸如大豆;六物一毒,服六丸如梧子。從此至十,皆如梧子,以數為丸。而毒中又有輕重,且如狼毒、鉤吻,豈同附子、羌花輩邪?凡此之類,皆須量宜也。臣禹錫等謹按唐本舊云:三物一毒,服三丸如小豆;四物一毒,服四丸如大豆;五物一毒,服五丸如兔屎。注云:謹按兔屎大如梧子,等差不類,今以胡豆替小豆,小豆替大豆,大豆替兔屎,以為折衷。

療寒以熱藥,療熱以寒藥,飲食不消以吐下藥,鬼症蟲毒以毒藥,癱腫瘡瘤以瘡藥,風濕以風濕藥。各隨其所宜。

右本說如此。又按藥性,一物兼主十餘病者,取其偏長為本,復應觀人之虛實、補瀉,男女老少,苦樂榮悴,鄉壤風俗,并各不同。褚澄療寡婦、尼僧,異乎妻妾,此是達其性懷之所致也。

病在胸膈以上者,先食後服藥;病在心腹以下者,先服藥而後食;病在四肢、血脈者,宜空腹而在旦;病在骨髓者,宜飽滿而在夜。

右本說如此。按其非但藥性之多方,其節適早晚,復須調理。今方家所云先食、後食,蓋此義也。又有須酒服者、飲服者、玲服者、暖服者。服湯則有疏、有數,煮湯則有生、有熟,各有法用,并宜審詳爾。

夫大病之主,有中風、傷寒,寒熱、溫瘧,中惡、霍亂,大腹、水腫,腸僻、下痢,大小便不通,賁豚上氣,咳逆嘔吐,黃疸、消渴,留飲、癖食,堅積、癥痕,驚邪、癲痛、鬼症,喉痺、齒痛,耳聾、目盲,金瘡、矮折,癱腫、惡瘡,痔瘦、瘦瘤;男子五勞七傷,虛乏羸瘦;女子帶下、崩中,血閉、陰蝕;蟲蛇蠱毒所傷。此大略宗兆,其問變動枝葉,各宜依端緒以取之。

右本說如此。按今藥之所主,止說病之一名,假令中風,乃有數十種,傷寒證候,亦有二十餘條,更復就中求其類例,大體歸其始終,以本性為根宗,然後配合諸證,以合藥爾。病之變狀,不可一概言之。所以醫方千卷,猶未盡其理。春秋已前,及和、緩之書蔑聞,而道經略載扁鵲數法,其用藥猶是本草家意。至漢·淳于意及華佗等方,今時有存者,亦皆條理藥性。惟張仲景一部,最為眾方之祖,又悉依本草。但其善診\脈,明氣候,以意消息之爾。至於剖腸、剖臆,刮骨、續筋之法,乃別衛所得,非神農家事。自晉代已來,有張苗、官泰、劉德、史脫、斬邵、趙泉、李子豫等,一代良醫。其貴勝阮德如、張茂先、裴21逸民、皇甫士安,及江左葛洪、蔡謨、商仲堪諸名人等,并研精藥術。宋有羊欣、元徽、胡洽、秦承祖,齊有尚書褚澄、徐文伯、嗣伯群從兄弟,療病亦十愈其八九。凡此諸人,各有所撰用方,觀其指趣,莫非本草者乎?或時用別藥,亦循其性度,非相逾越。

《范汪方》百餘卷,及葛洪《肘後》,其中有細碎單行經用者,或田舍試驗之法,或殊域異識之術。如藕皮散血,起自庖人;牽牛逐水,近出野老。餅店蒜奮,乃是下蛇之藥;路邊地崧,而為金瘡所秘。此蓋天地問物,莫不為天地問用,觸遇財會,非其主對矣。顏光祿亦云J詮三品藥性,以本草為主。道經、仙方、服食、斷穀、延年、卻老,乃至飛丹煉石之奇,雲騰羽化之妙,莫不以藥道為先。用藥之理,一同本草,但制御之途,小異世法。猶如粱肉,主於濟命,華夷禽獸,皆共仰資。其為主理即同,其為性靈則異爾。大略所用不多,遠至二十餘物,或單行數種,便致大益,是其服食歲月深積。即本草所云久服之效,不如俗人微覺便止,故能臻其所極,以致遐齡,豈但充體愈疾而已哉。今庸醫處療,皆取22看本草,或倚約舊方,或聞人傳說,或遇其所憶,便攬筆疏之,俄然戴面23,以此表奇。其畏惡相反,故自寡昧,而藥類違僻,分兩參差,亦不以為疑脫。或偶爾值差,則自信方驗;若旬月未廖,則言病源深結。了不反求諸己,詳思得失,虛駕24聲稱,多納金帛,非惟在顯宜責,固將居幽貽譴矣。其五經四部,軍國禮服,若詳用乖越者,猶可矣,止於事邊非宜爾。

至於湯藥,一物有謬,便性命及之。千乘之君,百金之長,何不深思戒謹25邪?昔許太子侍藥不嘗,招弒君之惡;季孫績藥,仲尼有未達之辭,其藥性之不可輕信也。晉時有一才知墜卷人,欲刊正《周易》及諸藥方,先與祖訥共論,祖云:辨釋經典,縱有異同,不足以傷風教;至於湯藥,小小不達,便致壽夭所由,則後人受弊不少,何可輕以裁斷?祖之此言,可為仁識,足為龜鏡矣。按《論語》云:人而無常,不可以作巫醫。明此二法,不可以權飾妄造。所以醫不三世,不服其藥。九折臂者,乃成良醫。蓋謂學功須深故也。復患今之承藉者,多恃街名價,亦不能精心研習,實為可惜。虛傳聲美,聞風競往;自有新學該明,而名稱未播,貴勝以為始習,多不信用,委命虛名,諒可惜也。京邑諸人,皆尚聲譽,不取實事。余祖世已來,務御諱26方藥,本有《范汪方》一部,斟酌詳用,多獲其效,內護家門,傍及親族。其有虛心告請者,不限貴賤,皆摩踵所救活數百千人27。自余投纓宅嶺,猶不忘此,日夜玩味,常覺欣欣。今亦撰方三卷,并《效驗方》五卷,又補葛氏《肘後方》三。蓋欲承嗣善業,令諸子僅,不敢失,可以輔身濟物者也。

1羅:原作『歐』,據晦明軒本改。

2床:原作『木』,據晦明軒本改。

3事:晦明軒本作『字』。

4此:晦明軒本作『比』。

5本同:晦明軒本作『同本』。

6獨:晦明軒本作『毒』。

7明:原脫,據文義補。

8本:晦明軒本作『木』。

9三:晦明軒本作『二』。

10翰:晦明軒本作『診\」。

11承:原作『又』,據晦明軒本改。

12很:原脫,據晦明軒本補。

13韶:晦明軒本作『銘』。

14遏:原作『過』,據晦明軒本改。

15三:原作『二』,據晦明軒本改。

16人:晦明軒本作『大』。

17進:晦明軒本作『造』。

18謹:晦明軒本作『慎』。

19益:晦明軒本作『愈」。

20謹:晦明軒本作『慎』。下『謹』字仿此。

21裴:原作『輩』據晦明軒本改。

22取:晦明軒本作『耿』。

23面:原作『西』,據晦明軒本改。

24駕:晦明軒本作『構』。

25謹:晦明軒本作『慎』。

26御諱;晦明軒本作『教』。

27皆庫瓊救活數百千人:晦明軒本作門皆庫踵救之,凡所救活,數百千人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