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之死者。但曰命。不谓方士愚昧而杀之邪。是以物各有性。以谓物之性有尽也。制而用之。将使之无尽。

物之用有穷也。变而通之。将使之无穷。夫惟性无尽用无穷。故施于品剂。以佐使斯人。其功用亦不可一而足也。于是有因其性而为用者。有因其所胜为制者。有气同

则相求者。有气相克则相制者。有气有余而补不足者。有气相感则以意使者。有质同而性异者。有名异而实同者。

故蛇之性上窜而引药。蝉之性脱而退翳。虻饮血而用以治血。鼠善穿而用以治漏。所谓因其性而为用者如此。弩牙速产。以机发而不括也。杵糠下噎。以杵筑下也。所谓因其用而为使者如此。萍不沉水。可以胜酒。

独活不摇风。可以治风。所谓因其所胜而为之用制也如此。麻。木谷而治风。豆。水谷而治水。所谓气相同则相求者如此。牛土畜。乳可以止渴疾。豕水畜。心可以镇恍惚。所谓因其气相克则相制也如此。熊肉振羸。

兔肝明视。所谓因其气有余。补不足也如此。鲤之治水。之利水。所谓因其气相感。则以意使者如此。

蜂蜜成于蜂。蜜温而蜂寒。油本生于麻。麻温而油寒。兹同质而异性也。蘼芜生于芎。蓬生于复盆。兹名异而实同者也。所以如此之类。不可胜举。故天地赋形。不离阴阳。形色自然。皆有法象。

毛羽之类。生于阳而属于阴。鳞介之类。生于阴而属于阳。空青法水色青而主肝。丹砂法火色赤而主心。云母法金色白而主肺。磁石法水色黑而主肾。黄石脂法土色黄而主脾。故触类而长之。

莫不有自然之理也。欲为医者。上知天文。下知地理。中知人事。三者俱明。然后可以愈人之疾病。不然。则如无目夜游。无足登涉。动致颠殒。而欲愈疾者。

未之有也。故治病者。必明天地之理道。阴阳更胜之先后。人之寿夭生化之期。乃可以知人之形气矣。王注曰。

不明天地之理。又昧阴阳之候。则以寿为夭。以夭为寿。虽尽上圣救生之道。心明经脉药石之妙。犹未免世中之诬斥也。明乎医者。幸详究焉。

<篇名>中风论第十

属性:论曰。经云风者百病之始。善行而数变。行者动也。风本生于热。以热为本。以风为标。凡言风者热也。

叔和云。热则生风。冷生气。是以热则风动。宜以静胜其躁。是养血也。治须少汗。亦宜少下。多汗则虚其卫。

多下则损其荣。汗下各得其宜。然后宜治在经。虽有汗下之戒。而有中脏中腑之说。中腑者。宜汗之。中脏者。

宜下之。此虽合汗下。亦不可过也。仲景曰。汗多则亡阳。下多则亡阴。亡阳则损其气。亡阴则损其形。

经曰血气者人之神。不可不谨养也。初谓表里不和。须汗下之。表里已和。是宜治之在经也。其中腑者。面加五色。

有表证。脉浮而恶风恶寒拘急不仁。或中身之后。或中身之前。或中身之侧。皆曰中腑也。其治多易。中脏者。

唇吻不收。舌不转而失音。鼻不闻香臭。耳聋而眼瞀。大小便秘结。皆曰中脏也。其治多难。经曰六腑不和。

流经为痈。五脏不和。九窍不通。若外无留结。内无不通。必知在经也。初证既定。宜以大药养之。

当顺时令而调阴阳。安脏腑而和荣卫。察病机。审气宜。而少有不愈者。若风中腑者。先以加减续命汤。随证发其表。

若忽中脏者。则大便多秘涩。宜以三化汤通其滞。表里证已定。别无他变。故以大药和治之。大抵中腑者。

多着四肢。中脏者。多滞九窍。虽中腑者多兼中脏之证。至于舌强失音。久服大药。能自愈也。有中风湿者。

夏月多有之。其证身重如山。不能转侧。宜服除湿去热之药治之。不可用针。可用灸。今具六经续命汤。

通治八风五痹痿厥等疾。以一岁为总。以六经为别。春夏加石膏知母黄芩。秋冬加桂附。又于六经别药。

随证细分加减。自古名医。不能越此。

凡觉中风。必先审六经之候。慎勿用大热药乌附之类。故阳剂刚胜。积火燎原。为消狂疮肿之属。

则天癸竭而荣卫涸。是以中风有此诫。故经所谓邪风之至。疾如风雨。易曰。挠万物者。莫疾乎风。

若感之浅者留于肌肤。感之深者达于骨髓。盖祸患之机。藏于细微。非常人之豫见。及其至也。虽智者不能善其后。是以圣人之

教下。皆谓之虚邪贼风。避之有时。故中风者。俱有先兆之证。凡人如觉大拇指及次指麻木不仁。

或手足不用。或肌肉蠕动者。三年内必有大风之至。经曰肌肉蠕动。名曰微风。宜先服八风散愈风汤天麻丸。各一料为效。

故手大指次指手太阴阳明经。风多着此经也。先服祛风涤热之剂。辛凉之药。治内外之邪。是以圣人治未病。

不治已病。又曰。善治者治皮毛。是止于萌芽也。故初成获愈。固久者伐形。是治病之先也。